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16號原告 黃化林
黃榮利 黃江灯 黃雄信 黃羚榛 黃保德 黃仁孝 黃相翰
黃昭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被告 廖慶泉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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