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基簡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廷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廷峻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大麻花壹瓶(驗餘淨重零點參零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廷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綠色乾燥植株碎片1罐,經送檢驗結果,確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景欣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262號被告陳廷峻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
巷00號居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廷峻明知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底某日,在臺北市大安區FOCUS酒店,以新臺幣1500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不詳之男子,購入大麻花1瓶(淨重0.3030公克,驗餘淨重0.3008公克)後,藏放在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而予以持有。嗣於民國112年10月2日17時20分許,在上址住處,為警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大麻花1瓶(淨重0.3030公克,驗餘淨重0.3008公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廷峻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復有上開毒品1瓶扣案可資佐證,而扣案毒品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確實檢出大麻成分反應,有該中心於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核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大麻花,併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檢察官陳照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7日
書記官蕭叡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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