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元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元軍被訴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於被告另涉過失傷害犯行,業據告訴人 石勛皓 於本院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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