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205號聲請人 徐又中輔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輔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徐又中(住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九樓之一)為輔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輔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輔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輔美公司)已於民國104年6月9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公司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並徵得徐又中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徐又中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完結表冊之95年度至104年度帳簿、99年度至104年度會計憑證、99年度至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104年度清算申報書、95年度至104年度財務報表、盈虧分派表、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核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568號卷宗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