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上訴人 陳攀舟 被上訴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簽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2,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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