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 律師被告 林和龍
林士源 熊穉麟 陳淑麗 黃致豪 楊愛娟 謝國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葉力旗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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