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訴人 吳孟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寶玉 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2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捌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拾陸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