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郭志瑋 相對人財團法人雲林縣永年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永年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雲林縣永年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雲林縣永年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林縣永年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下稱永年中學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永年中學文教基金會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經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永年中學文教基金會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下稱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雲林縣政府民國108年5月31日府教社二字第1082418823號函、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議簽到單及會議紀錄、原捐助及組織章程,應堪信為真實。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永年中學文教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述意見,經檢察官表示「經查閱卷內資料,可知財團法人雲林縣永年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已透過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議表決通過將校友會會長、家長會會長為當然董事之規定刪除、修正董事任期為二年等,核其變更之捐助章程內容尚無違背公共利益及善良風俗,且依卷附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所載,上開決議內容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查,本署檢察官就本件變更章程無意見。」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6月20日雲檢永天108民參3字第1089017426號函在卷可按。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永年中學文教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