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小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三○七號
原告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台 訴訟代理人 郭唯成 被告冠山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賢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元,折合銀元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佰元,折合新臺幣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