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4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4年4月26日及95年9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三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向聲請人借用壹仟伍佰萬元,借款期限為20年,約定利息按年息2.68計算,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於94年4月13日、94年10月13日連帶保證厚本企業有限公司紅菱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概括以美金80萬元及美金70萬元為限額,厚本企業有限公司自94年11月25日起,紅菱電工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21日起,陸續聲請開發遠期信用五筆,詎屆期未獲償還,共欠美金53860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影本、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授信契約書、開發信用狀聲請書、進口到單交易紀錄單、匯票影本五紙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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