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66號聲請人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瑛彬 訴訟代理人 黃柏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愛分行│99年10月24日│26,036元│AG0000000│││司鄭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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