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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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素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素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周素惠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如附表,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聲請狀1份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1頁)。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福來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