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戊○○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2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係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非法光碟重製物,竟於民國98年間某日起,在其經營址設臺南市○○區○○路○○○號「日本-航空版-AV女優情趣用品店」內,遇有客人購買較多之猥褻影音光碟時,即贈送盜版影音光碟,或贈與朋友觀賞,以此方式散布盜版影音光碟,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賠償,並因不易證明實際損害,且被告行為屬故意而情節重大,受侵害著作之著作權人投資甚鉅,原告亦花費數億元取得授權等情酌定損害額,以一部影片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0元計算賠償原告著作財產權所受之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稱: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係伊在夜市買來自己看,並未製造、販賣,伊係以每部50元購買10片光碟,總共500元,伊買回來放在樓上要看,但不知係盜版,伊有時候會給客人,客人有時會拿回來還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影音光碟確為擅自重製得利影視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而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此有得利公司所出具之鑑識證明書、權利證明文件及得利公司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按(見刑案警卷第14頁、99年偵字第15886號卷第52至69頁、第81至98頁、第115至123頁),被告於偵查中亦供承:伊有販賣色情光碟,色情光碟是跟綽號「 阿敏 」的女子以一片40至50元買進,再以一片80至100元出售,影片都沒有馬賽克,盜版光碟是在夜市以一片50元買的,伊看完後,如果有客人買色情光碟較多,伊就會送給他們盜版光碟等語(見99年偵字第15886號卷第33至34頁、100年偵字第1595號卷第12至13頁),而「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亦定有明文,是以被告雖係以無償之方式贈送盜版影音光碟予不特定客人,亦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足見被告確有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行為,上開事實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本件事證已明,被告未經授權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損害賠償額之認定:
⒈按(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
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第2項)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第3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次按,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又法院酌定賠償額,並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參照)。
⒉經查,被告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光碟罪,侵害原告就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業如前述,是以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於法有據。次查,被告所為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盜版光碟,依原告提出之被告侵害視聽著作共36部(53片,如附表所示),原告起訴雖主張被告應賠償其損害每部影片5萬元,惟審酌原告所發行單支授權影片價格為950元至1350元不等(見本院卷第54頁正反面),且被告係無償贈送上開盜版光碟予購買色情光碟之客人,其侵害期間為98年間某日起至99年10月20日止,而被告所散布之盜版光碟其包裝粗糙,一望即知係盜版光碟,被告竟仍恣意散布藉以提高其色情光碟之銷售量,不僅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且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有嚴重不良損害等事實,認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以10萬元為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暨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0年12月2日(見本院卷第22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因本院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150萬元,被告不得據此上訴,是此部分金額已確定,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就損害賠償金額部分宣告假執行,然本院就已確定部分,自無庸諭知依聲請宣告原告供擔保得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點、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原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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