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94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7月26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計帳消費,並約定每月二日清償消費款,遲延履行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年息百分之18.98(日息萬分之5.2)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同條第四項規定,如債務人未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年息百分之18.98(日息萬分之5.2)計收循環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滯納金。
(二)詎債務人於94年9月未依約定日繳款,故尚欠聲請人自帳單列印日起之本金33,679元整及利息、滯納金等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卓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