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09號原告 王謙榮
鎧利企業社即 陳英杰 被告 楊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5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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