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660號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858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中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一晶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五千五百元(四千五百元加上一千元),上訴人僅據繳納四千五百元,不足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之裁判費一千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