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90號原告 施坤煙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複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被告 施庚寅
施萬來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施萬來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即:民國108年3月22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被告施萬來之繼承人等依法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施萬來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到院,並得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