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8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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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交簡字第2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8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蕙媛
項周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蕙媛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項周姑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蕙媛明知其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不得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竟仍於民國108年6月29日上午8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二段由中豐路往元化路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行經桃園市○○區○○路二段與新生路交岔路口,左轉往新生路二段方向行駛時,適有項周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二段由元化路往中豐路方向自對向駛至該路口,詎王蕙媛、項周姑均未遵守燈光號誌,皆貿然闖越該路口紅燈,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王蕙媛受有雙側膝部挫傷併擦傷、右小腿擦傷、左踝擦傷之傷害、項周姑則受有右橈骨粉碎閉鎖性骨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左橈骨粉碎閉鎖性骨折,應予更正)、右腕韌帶斷裂之傷害。王蕙媛、項周姑於肇事後,均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未發覺犯罪前,向前往處理之員警承認其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案經王蕙媛、項周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王蕙媛、項周姑均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渠等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被告王蕙媛並坦承其對車禍之發生具有過失責任,惟被告項周姑則矢口否認有何過失之犯行,並辯稱:
伊覺得伊沒有錯云云。經查:
(一)被告王蕙媛於108年6月29日上午8時11分許,既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人執照,卻仍騎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二段由中豐路往元化路方向行駛,行駛至桃園市○○區○○路二段與新生路交岔路口時,左轉往新生路二段方向行駛,而被告項周姑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二段由元化路往中豐路方向自對向行駛至該路口,雙方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等節,業據被告王蕙媛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調查程序、被告項周姑於警詢及本院調查程序均坦承在卷(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606號卷第7頁至第9頁反面、第19頁至第25頁反面、第67頁及反面、本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843號卷第33頁至第37頁),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現場照片12張在 卷可佐 (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606號卷第39頁至第43頁、第49頁至第55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被告王蕙媛、項周姑均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且被告項周姑並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佐,渠等對於騎乘機車不得闖越紅燈之規定,自難均諉為不知。
2.再者,被告王蕙媛雖辯稱車禍事故發生時號誌係黃燈云云(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606號卷第9頁、本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843號卷第87頁)、被告項周姑亦辯稱車禍事故發生時是綠燈,至路中央始轉換成黃燈云云(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606號卷第19頁、本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843號卷第89頁),惟觀諸本院之勘驗結果所示(詳如附表一所示,見本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843號卷第73頁至第81頁、第89頁至第91頁),於播放器時間06:
00-06:01時,事故發生地點之桃園市○○區○○路口之紅綠燈為紅燈,而被告 項周姑斯 時則係沿桃園市○○區○○路二段由元化路往中豐路方向直行,被告王蕙媛則沿桃園市○○路○段欲左轉往新生路二段方向行駛,於播放器時間06:01至06:02時桃園市○○區○○路口之紅綠燈則為綠燈,雖依上開監視器畫面未明確攝得桃園市○○區○○路○段○號誌,惟參酌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桃市鑑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所載「新生路雙向為圓形綠燈號誌(65秒),元化路二段雙向為紅燈號誌;元化路二段雙向為圓形綠燈號誌(45秒),新生路雙向為紅燈號誌,時相轉換中皆以黃燈3秒及全紅時段2秒區隔,交互輪替」(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606號卷第89頁反面),亦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即新生路、元化路二段路口之號誌轉換間,有雙向路口皆為全紅時段之2秒期間,是以,依上開監視器畫面所示,新生路口既於播放器時間06:02顯示之號誌為綠燈,則依上開號誌規則計算,新生路與元化路二段路口於播放器時間06:00至06:02時,即為雙向號誌皆為全紅之狀態,被告王蕙媛、項周姑卻仍皆於號誌為雙向紅燈即播放器時間06:01時,分別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路段行駛,雙方因而閃避不及,肇至本件事故,堪認被告王蕙媛、項周姑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均具有過失甚明。再者,本件車禍事故經送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認定「王蕙媛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與項周姑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交岔路口,均未遵守號誌之指示行駛,同為肇事原因」,有上開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桃市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份在卷可佐(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606號卷第89頁至第91頁反面),益徵被告王蕙媛、項周姑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均具有過失甚明,被告王蕙媛、項周姑上揭辯詞與客觀監視器畫面及號誌規範均不符,皆不足採。
(三)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被告王蕙媛、項周姑均於事故當日即108年6月29日至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急診就醫,被告王蕙媛受有雙側膝部挫傷併擦傷、右小腿擦傷、左踝擦傷之傷害、被告項周姑則受有右橈骨粉碎閉鎖性骨折、右腕韌帶斷裂之傷害,有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在卷可佐(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606號卷第17頁、第33頁),足徵被告王蕙媛、項周姑上開騎乘車輛之過失行為均與雙方所受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四)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王蕙媛、項周姑犯行均足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或於行駛人行道、行經行人穿越道之特定地點,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第1項、第2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亦同此旨)。本件被告王蕙媛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843號卷第57頁),因而致被告項周姑受有前開傷害,故:
1.核被告王蕙媛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要旨雖認被告王蕙媛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然因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業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王蕙媛所涉犯法條(見本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843號卷第36頁),無礙被告王蕙媛之防禦權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2.核被告項周姑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減輕事由被告王蕙媛、項周姑於肇事後均留在現場,並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本件犯罪人之前,即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並表示願意接受裁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紙在卷可參(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606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被告王蕙媛、項周姑均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爰均依法減輕其刑,被告王蕙媛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蕙媛、項周姑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之過失行為,分別致使雙方受有傷害,案發當時不論路況、視距均屬良好,被告王蕙媛、項周姑上開騎乘車輛卻皆未遵守燈光號誌,均貿然闖越路口紅燈,自均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且被告王蕙媛、項周姑迄今均未與對方達成和解,兼衡被告王蕙媛於警詢時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606號卷第7頁)、被告項周姑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桃園地檢10
9年度偵字第6606號卷第25頁),暨本件車禍被告王蕙媛、項周姑之過失情節、過失程度、雙方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條
附表一┌──┬──────┬───────────────────────┐│編號│勘驗標的│勘驗結果│├──┼──────┼───────────────────────┤│1│監視器畫面│勘驗時間2019/06/29,08:10:49-08:10:54││││播放器時間:00:05:10-00:05:15││││拍攝元化路與新生路口交接處的監視器畫面,於該時││││段新生路口的紅綠燈呈現綠燈狀態,監視器畫面橫向││││路口為元化路,直向路口為新生路口。││││││││勘驗時間:2019/06/29,08:10:55-08:10:58││││播放器時間:00:05:16-00:05:18││││於該時段新生路口的紅綠燈開始轉為黃燈狀態,此時││││還無出現與本案相關之畫面。││││││││勘驗時間:2019/06/29,08:10:58-08:11:38││││播放器時間:00:05:19-00:05:59││││接著於該時段新生路口的紅綠燈開始轉為紅燈狀態,││││元化路口之車輛逐漸開始往來移動。││││││││勘驗時間:2019/06/29,08:11:39-08:11:39││││播放器時間:00:06:00-00:06:01││││新生路口之紅綠燈為紅燈,這時於監視器畫面時間8││││點11分39秒處(即播放器時間6分01秒),被告項周││││姑騎著機車從監視器畫面由右邊往左直行,而另一邊││││元化路口被告王蕙媛騎著機車則由監視器畫面左邊試││││圖從元化路口左轉至新生路二段方向。││││││││勘驗時間:2019/06/29,08:11:40-08:11:40││││播放器時間:00:06:01-00:06:02││││新生路口之紅綠燈為綠燈,這時於監視器畫面時間8││││點11分40秒處(即播放器時間6分01秒),被告項周││││姑騎著機車從監視器畫面由右邊往左直行,而另一邊││││元化路口被告王蕙媛騎著機車同時由監視器畫面左邊││││試圖從元化路口左轉至新生路二段方向,兩者間的距││││離越來越近。││││││││勘驗時間:2019/06/29,08:11:41-08:11:41││││播放器時間:00:06:03-00:06:03││││於該時段被告項周姑的機車車頭從監視器畫面右邊至││││左邊的直行方向從撞擊到被告王蕙媛機車車頭的右側││││,此時新生路紅綠燈還是綠燈狀態。││││││││勘驗時間:2019/06/29,08:11:42-08:14:17││││播放器時間:00:06:03-00:08:38││││被告王蕙媛從機車上從左側摔下在地上,項周姑連忙││││下車察看注意其傷勢如何,接著逐步移動道路邊以免││││擋住往來的車輛,此時新生路紅綠燈還是綠燈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