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3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廖慶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因聲請人現已77歲而無工作收入,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所提本院99年度親字第148號訴訟事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亦無工作收入,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其96、97、98年度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應堪信其確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又其所提本院99年度親字第148號否認子女之家事事件,依其訴狀影本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