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王卿安 債務人 陳清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76,891元,及其中71,301元部分自民國100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暨依帳單週期計付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