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暫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家暫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暫字第37號聲請人 林伊珉 相對人 林瑪妮 上列當事人間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林伊珉之訴訟代理人 徐澤宏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林伊珉之送達代收人徐澤宏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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