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宏達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宏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宏達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及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另案定應執行刑2年5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1月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