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 賴憲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孔采羚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擔保之債權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0,000元(計算式:2,825.65×1,600=4,521,040;土地價額4,521,040元>擔保之債權額7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