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何以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期須給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須給付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須按期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期須給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須給付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須按期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1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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