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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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7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童妤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及還款明細,核該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八條第㈡項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買方經通知或催告,仍未繳付所應繳付繳付款項達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買方及債權受讓人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買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買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暨將該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如非對債務人之戶籍地「屏東縣○○鄉○○路○○○○號」催告,且非本人收受,請另對債務人之戶籍地為催告通知。)
二、另核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分期內容記載商品總價新臺幣(下同)79,698元,辦理分期金額77,544元,期數為36期,每期應繳金額為2,154元,惟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記載應付期款總額為38,340元(期付款1,065元),故請釋明上開金額何者正確,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請求聲明之金額有錯誤請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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