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袋重陸點陸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伍點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已死亡,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63號為不受理判決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含袋重6.61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5.01公克),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一、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或寄藏,本件被告既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確定,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