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241號聲請人 廖継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優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11年2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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