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智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得明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807、17766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合議庭裁定由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得明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及附表三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王得明明知附表一(共31片)所示之視聽光碟片係由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另附表二(共470片)所示之視聽光碟片(此部分均未據告訴),亦係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任何人非經各該享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各該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詎王得明竟在未經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即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9年6月間前某日起,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巷○○弄○○號之住處內利用其所有附表三編號1-5之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進入不詳網站下載如附表所示一、二所示之視聽影片後,燒錄重製於其自備之光碟片上,並以其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自99年6月間起至9月間止,以其所有之電腦、帳號「zz1726zz」進入「露天拍賣」網站(網址http://class.ruten.com.tw),於上開網站網頁刊登1片新臺幣(下同)100元、3片200元或7片399元等販賣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視聽光碟予不特定人之訊息,並提供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及其中華郵政臺南東城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供作聯絡交易及付款之用,前後獲利共約2萬元。嗣於99年10月7日,經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而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盜版光碟片及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得利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經檢察官、被告之同意,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有本院筆錄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得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得利公司之代理人 藍仁駿 於警詢中所指訴之情節相符(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保二(一)(3)警創字第0990006768號警卷第23-24頁),復有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1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870號卷第14頁)、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870號卷第34-45頁)、網路會員資料1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870號卷第97-101頁)、豐業物流託運單4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870號卷第106-107頁)、搜索扣押筆錄2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870號卷第25-30頁)、扣押押物品目錄表1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870號卷第33頁)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另被告於擅自重製盜版光碟後,復在網路拍賣網站上出售而散布重製之光碟,其散布重製光碟之低度行為,為意圖銷售而重製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425號判決意旨參照),起訴書雖另認被告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容有誤會,公訴人亦已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15頁背面)。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光碟之同一概括犯意,自99年6月間前某日起,反覆於其住處以電腦燒錄之方式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視聽影片,其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光碟之行為,既係在密集期間內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應評價為集合犯,而評價為單純一罪。被告以集合犯之一行為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影音著作,同時侵犯得利公司及其他不詳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其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其重製完成之盜版光碟數量為數不少,所為已影響他人著作財產權甚鉅,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得利公司達成和解,本不宜輕縱,惟酌其犯後於警詢、偵查及審判中均始終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犯後態度尚佳,獲利僅2萬餘元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逞。至公訴人雖請求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七月,然本院審酌一切情況,仍認應判處主文所示之刑為當,併附敘明。
五、另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就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或因犯該罪所得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均得予以沒收,而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特別規定。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計501片(起訴書附表漏載警方購買之7片光碟,予以更正),乃被告意圖銷售而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所得之物,此為被告所自承,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將如附表一、二所示視聽著作重製於光碟及加以散布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陳在卷,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依前揭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予以諭知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至9所示之空白光碟80片、信封12張、棉套100張,則係被告預備用以散布其所重製之視聽著作,屬供被告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2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被告申請開立之郵局存摺3本,雖係被告所有,然尚無證據足認上開存摺係直接供被告本件犯罪之用,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一:扣案光碟經得利公司提出告訴之部分(共31片)┌──┬───────────┬───┬──────┬──────┐│編號│品名│數量│著作財產權人│備註│├──┼───────────┼───┼──────┼──────┤│1│盜版「功夫熊貓」│2片│得利公司│搜索扣押取得│││影音光碟││││├──┼───────────┼───┼──────┼──────┤│2│盜版「6人行第1季」│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3│盜版「6人行第6季」│2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4│盜版「瓦力」│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5│盜版「冰原歷險記3」│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6│盜版「地獄魔咒」│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7│盜版「 波西傑克森 :│1片│(同上)│(同上)│││神火之賊」影音光碟││││├──┼───────────┼───┼──────┼──────┤│8│盜版「 阿凡達 」影音光碟│2片│(同上)│(同上)│├──┼───────────┼───┼──────┼──────┤│9│盜版「哈利波特」│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10│盜版「哈利波特6」│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11│盜版「星塵傳奇」│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12│盜版「馬達加斯加2」│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13│盜版「超人再起」│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14│盜版「超人特攻隊」│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15│盜版「黃金羅盤」│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16│盜版「極地特快車」│4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17│盜版「雷霆戰狗」│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18│盜版「鼠來寶2」│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19│盜版「福爾摩斯」│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20│盜版「澳大利亞」│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21│盜版「獵殺代理人」│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22│盜版「魔界2部曲」│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23│盜版「魔界3部曲」│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24│盜版「魔界首部曲」│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25│盜版「變形金剛2」│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附表二:扣案光碟未經告訴之部分(共470片)┌──┬───────────┬───┬──────┬──────┐│編號│品名│數量│著作財產權人│備註│├──┼───────────┼───┼──────┼──────┤│1│盜版「與海怪同行(3D紀│1片│不詳│購得│││錄片)」影音光碟││││├──┼───────────┼───┼──────┼──────┤│2│盜版「絕命終結站4」│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3│盜版「 史瑞克 3D」│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4│盜版「極地快遞3D」│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5│盜版「3D加菲貓」│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6│盜版「十三號星期五3D」│1片│(同上)│(同上)│││影音光碟││││├──┼───────────┼───┼──────┼──────┤│7│盜版「新活死人之夜(恐│1片│(同上)│(同上)│││怖片)」影音光碟││││├──┼───────────┼───┼──────┼──────┤│8│其餘未經告訴之影音光碟│463片│(同上)│搜索扣押取得│└──┴───────────┴───┴──────┴──────┘附表三:
┌──┬────────────┬───┬─────┐│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1│電腦主機│1部│王得明│├──┼────────────┼───┼─────┤│21│燒錄器(1對3型)│1部│(同上)│├──┼────────────┼───┼─────┤│3│燒錄器(1對7型)│1部│(同上)│├──┼────────────┼───┼─────┤│4│燒錄器│2臺│(同上)│├──┼────────────┼───┼─────┤│5│硬碟│2臺│(同上)│├──┼────────────┼───┼─────┤│6│豐業物流託運單(已交寄)│1批│(同上)│├──┼────────────┼───┼─────┤│7│空白光碟片│80片│(同上)│├──┼────────────┼───┼─────┤│8│信封│12張│(同上)│├──┼────────────┼───┼─────┤│9│棉套│100張│(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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