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告 許哲愷
林百松
被告 陳怡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詹皇輝
法官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