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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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0號

附民原告 張瓊芬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萱誼

附民被告 林嘉蓉

上列被告林嘉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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