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0號
附民原告 張瓊芬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萱誼
附民被告 林嘉蓉
上列被告林嘉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