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調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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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調字第34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在「臺北市○○○路○段○○○號15
樓」,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顧正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