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原   告 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未○○
      辰○○
被   告 巳○○
      戊○○
      寅○○
      癸○○
      丑○○
      丁○○
      丙○○
      辛○○
      申○○
      卯○○
      子○○
      午○
      壬○○
      甲○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7月28日下
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原告並應提出管委會報
備證明、住戶規約、收費標準、催繳資料或存證信函回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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