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原 告 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未○○
辰○○
被 告 巳○○
戊○○
寅○○
癸○○
丑○○
丁○○
丙○○
辛○○
申○○
卯○○
子○○
午○
壬○○
甲○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7月28日下
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原告並應提出管委會報
備證明、住戶規約、收費標準、催繳資料或存證信函回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