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聰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聰前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上訴字第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經移送執行,嗣於107年11月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860501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0
50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既經報准假釋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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