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 楊安妮 被告 傅雅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本案事實及理由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2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自明。
二、查被告傅雅莉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23號移送併辦認對原告楊安妮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42號刑事判決認定該部分不能證明犯罪,而退併辦在案,揆諸前揭說明,難認原告係因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原告所提起之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鄭永彬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