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24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229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亥○○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2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72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6SPLUS銀色手機及三星紫色手機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亥○○自民國110年6月間某日起,加入f○○(所涉詐欺罪嫌,另行審結)、少年石○彰、 歐陽 ○釩、陳○楷(均為94年生,所涉詐欺等罪嫌,均為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及其他不詳成員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詐欺集團。先由少年石○彰、歐陽○釩、陳○楷負責於110年6月間某日起,在臉書發文張貼:「缺錢沒錢的,四天可賺取6至7萬元,請透過Messenger連結私訊」等文字訊息,嗣附表一所示之 葉耿暐武承威謝杰紘蘇正旭林昇典葉亞豪 等人見聞後即主動與少年石○彰、f○○聯繫,並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將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預付卡門號等資料交付予亥○○、f○○、少年石○彰後,亥○○、f○○、少年石○彰並提供吃住,將葉耿暐等人安置在臺中市之旅店、日租套房等地,輪流伴守葉耿暐、武承威、謝杰紘、蘇正旭、林昇典、葉亞豪,以防止其6人乘機掛失所提供之銀行帳戶或補辦存摺、金融卡,侵吞帳戶內錢款(林昇典、葉亞豪及葉耿暐所涉詐欺等罪,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武承威、謝杰紘及蘇正旭所涉詐欺等罪,另經移送併辦)。亥○○、f○○、少年石○彰取得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資料後,即與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72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至72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72所示之人, 致渠 等均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轉帳至附表二編號1至72所示金融帳戶內,並由亥○○所屬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操作網路銀行,將款項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此部分由警另行偵辦),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亥○○就附表二編號1至72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f○○於偵查中所述、證人即少年石○彰、葉耿暐、蘇正旭、林昇典、葉亞豪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證述及少年歐陽○釩於警詢所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f○○、亥○○、林昇典詐欺案偵查報告、少年石○彰、歐陽○釩、林昇典、謝杰紘、葉耿暐、蘇正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武承威、謝杰紘、葉耿暐之租用銀行帳戶契約書、葉耿暐附表一編號1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武承威之 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2①)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2②)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謝杰紘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3)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蘇正旭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①)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②)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林恩典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葉亞豪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6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6②)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之對話紀錄擷圖、葉亞豪之臉書及對話紀錄擷圖、謝杰紘之對話紀錄擷圖、葉耿暐之對話紀錄擷圖、扣押物品照片、監視器畫面擷圖共219張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45頁至第49頁、第53頁至第102頁、第123頁至第125頁、第137頁至第143頁、第279頁、第315頁至第321頁、第343頁、第357頁至第401頁、第409頁至第412頁、第423頁至第377頁、第493頁至第501頁;警卷二第4頁至第16頁、第105頁至第118頁、第127頁至第131頁、第341頁至第349頁;警卷三第69頁至第72頁、第121頁至第122頁、第137頁至第148頁;少連偵28號卷第187頁至第191頁、第197頁至第221頁;少連偵36號卷第20頁、第37頁至第40頁),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信採,此部分事實自可認定。
㈡、又附表二編號1至72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部分,則有①告訴人甲○○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26頁至第31頁);②被害人庚○○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35頁至第43頁);③告訴人丙○○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46頁至第51頁);④告訴人Z○○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54頁至第58頁);⑤告訴人P○○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61頁至第70頁);⑥告訴人O○○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73頁至第80頁);⑦告訴人乙○○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奇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83頁至第89頁);⑧告訴人B○○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93頁至第102頁);⑨被害人g○○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136頁至第141頁);⑩告訴人 郭汶淋 於警詢所為指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144頁至第148頁);⑪告訴人癸○○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150頁至第156頁);⑫告訴人壬○○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158頁至第164頁);⑬告訴人午○○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168頁至第175頁);⑭告訴人申○○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178頁至第181頁);⑮告訴人V○○於警詢所為指訴2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紙(見警卷二第185頁至第194頁);⑯告訴人n○○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195頁至第203頁);⑰告訴人Q○○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207頁至第213頁);⑱告訴人丑○○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217頁至第229頁);⑲告訴人宇○○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233頁至第239頁);⑳告訴人S○○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二第243頁至第251頁)各1份;㉑告訴人玄○○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255頁至第265頁);㉒被害人 呂金蓉 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269頁至第273頁);㉓告訴人C○○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277頁至第283頁);㉔告訴人J○○於警詢所為指訴2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見警卷二第287頁至第293頁);㉕告訴人r○○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296頁至第303頁);㉖告訴人天○○於警詢所為指訴2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紙(見警卷二第306頁至第317頁);㉗告訴人G○○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321頁至第327頁);㉘告訴人黃○○於警詢所為指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331頁至第338頁);㉙告訴人c○○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352頁至第354頁、第357頁至第358頁、第360頁至第361頁);㉚告訴人 戴瑋如 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364頁至第368頁);㉛告訴人N○○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371頁至第378頁);㉜告訴人巳○○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379頁、第381頁至第389頁);㉝告訴人D○○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393頁至第399頁);㉞告訴人i○○於警詢所為指訴、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龍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403頁至第408頁);㉟告訴人己○○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410頁至第416頁);㊱告訴人d○○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418頁至第427頁);㊲被害人宙○○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430頁至第435頁、第437頁);㊳告訴人 林淑涓 於警詢所為指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440頁至第446頁);㊴告訴人卯○○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448頁至第461頁);㊵告訴人丁○○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464頁至第472頁);㊶告訴人F○○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474頁至第478頁);㊷被害人戊○○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481頁至第504頁);㊸告訴人T○○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告訴人T○○之交易明細擷圖4張(見警卷二第507頁至第514頁);㊹告訴人b○○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三第5頁至第9頁);㊺告訴人E○○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三第13頁至第19頁);㊻告訴人K○○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三第22頁至第32頁);㊼告訴人s○○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三第35頁至第42頁);㊽告訴人戌○○於警詢所為指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三第44頁至第50頁);㊾告訴人j○○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三第51頁至第58頁);㊿告訴人p○○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三第60頁至第66頁);告訴人M○○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三第75頁至第86頁);告訴人寅○○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三第88頁至第95頁);告訴人辛○○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三第99頁至第102頁);告訴人H○○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三第103頁至第112頁);告訴人q○○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三第114頁至第118頁);告訴人m○○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三第126頁至第133頁);告訴人地○○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三第153頁至第160頁);告訴人l○○於警詢所為指訴2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三第162頁至第176頁);被害人子○○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三第179頁至第189頁);告訴人L○○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北富邦銀行匯款申請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各1份、告訴人L○○之對話紀錄擷圖共5張(見警卷三第193頁至第199頁;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161頁至第105頁、第107頁);告訴人k○○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告訴人k○○之對話紀錄擷圖共11張(見警卷三第203頁至第207頁;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114頁至第117頁);告訴人I○○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三第211頁至第219頁);告訴人A○○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告訴人A○○之對話紀錄擷圖共51張(見警卷三第223頁至第230頁;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159頁至第171頁);告訴人e○○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三第233頁至第236頁);告訴人辰○○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三第239頁至第243頁);告訴人W○○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三第247頁至第254頁);告訴人U○○於警詢所為指訴、刑事案件被害人(告訴人、證人)個人資料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三第257頁至第269頁);告訴人h○○於警詢所為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告訴人h○○之對話紀錄擷圖共17張(見警卷三第287頁至第292頁;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118頁、第125頁至第127頁);告訴人a○○於警詢所為指訴、刑事案件被害人(告訴人、證人)個人資料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竹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a○○之郵局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告訴人a○○之對話紀錄擷圖共8張(見警卷三第295頁至第301頁;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79頁至第84頁);告訴人R○○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崙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三第303頁至第314頁);告訴人酉○○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三第317頁至第324頁);被害人Y○○於警詢所為指訴、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金沙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三第325頁至第330頁)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㈢、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有明文。故行為人如有上揭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即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從而,倘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被告明知所收購之金融帳戶係用於收取詐騙贓款所用,且對於該等詐騙贓款於匯入其與f○○、少年石○彰、歐陽○釩、陳○楷等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後,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會以網路銀行轉帳等方式將款項領出,藉由層層轉交之行為轉變犯罪所得之物理空間,而隱匿金錢來源為前開詐欺所得贓款,製造金流之斷點,並妨礙國家對於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所為實已該當一般洗錢罪無疑,且被告明知收取之款項為詐欺所得,並對於該筆贓款之流向均不清楚而無法掌握,足見主觀上有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以躲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故意,是被告確有隱匿移轉加重詐欺取財之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甚明,自應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該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係由多人分工方能完成,倘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利達成詐欺結果,該犯罪集團成員雖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自始至終參與其中,惟其等所參與之部分行為,仍係相互利用該犯罪集團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是被告主觀上既知悉f○○、少年石○彰、歐陽○釩、陳○楷等人均為詐欺集團成員,而有參與詐欺犯罪之認識,客觀上亦有提領詐欺款項之行為分工,自應對各該參與之不法犯行及結果共同負責,揆諸前揭裁判意旨及說明,被告自應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任。是被告與f○○、少年石○彰、歐陽○釩、陳○楷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對附表二編號1至72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犯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所犯附表二編號1至72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就告訴人L○○、k○○、A○○、h○○、a○○等人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而經本院認定之有罪部分(即附表二編號60至61、63、68及69),為事實上同一之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明知少年石○彰為未成年人(見本院卷第105頁、第139頁),仍與之共犯本案,應各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可參)。被告就上開洗錢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依上開規定,原應依法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犯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爰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而加入詐欺集團,危害社會治安及人際信任,除使檢警追查困難外,亦使被害人無從追回被害款項,所為實值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被告之犯罪手段、於集團內分擔之角色、對告訴人及被害人所生危害、所獲不法利益及告訴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等,再考量其就所犯洗錢犯行部分尚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等減刑要件;兼衡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業,未婚,無家人需扶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72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IPHONE6SPLUS銀色手機1支及三星紫色手機1支,均為被告所有,且均為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135),並有上開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擷圖可佐(見警卷一第55頁至第10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之人,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判決及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以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查被告自承其因本案所獲取之報酬為新臺幣3萬元(見本院卷第140頁),此部分自屬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返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蘇厚仁移送併辦,檢察官X○○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姓名提供時間提供地點提供之金融帳戶1葉耿暐110年6月4日某時許臺中市一民商圈某日租套房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武承威110年6月13日17時許臺中市一民商圈某日租套房內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謝杰紘110年6月15日某時許臺中市一民商圈某日租套房內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蘇正旭110年7月3日某時許臺中市○○區○○路00○0號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林昇典110年7月9日某時許臺中市西屯區烈美街某日租套房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葉亞豪110年7月9日18時許臺中市○區○○○街000號①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罪名及宣告刑1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3日17時許,以LINE暱稱「蝦皮兼職前台客服」與甲○○聯繫,向其佯稱:可下單訂購商品提高銷量、評級以獲取佣金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7月13日10時44分許,匯款4680元②110年7月13日11時4分許,匯款9880元③110年7月13日11時20分許,匯款1萬元④110年7月13日11時47分許,匯款2萬元⑤110年7月13日11時44分許,匯款1萬9600元林恩典中信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庚○○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3日6時40分許,以LINE暱稱「shopee398」、「蝦皮兼職派單客服」與庚○○聯繫,向其佯稱:可下單訂購商品提高銷量、評級以獲取佣金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7月13日12時43分許,匯款399元②110年7月13日13時4分許,匯款898元③110年7月13日13時40分許,匯款2700元④110年7月13日13時51分許,匯款2700元⑤110年7月13日14時13分許,匯款8100元⑥110年7月13日14時28分許,匯款1萬7955元⑦110年7月13日14時51分許,匯款3萬6700元林恩典中信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丙○○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3日,以LINE暱稱「shopee0934」與丙○○聯繫,向其佯稱:可下單訂購商品提高銷量、評級以獲取佣金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7月13日14時23分許,匯款3600元②110年7月13日14時30分許,匯款3600元③110年7月13日14時59分許,匯款8000元林恩典中信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Z○○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3日,以LINE暱稱「shopee2661」與Z○○聯繫,向其佯稱:可下單訂購商品提高銷量、評級以獲取佣金云云,致Z○○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7月13日14時42分許,匯款2700元②110年7月13日15時9分許,匯款2700元③110年7月13日15時38分許,匯款7700元林恩典中信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P○○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3日11時27分許,以LINE暱稱「shopee302」、「蝦皮兼職派單客服」與P○○聯繫,向其佯稱:可下單訂購商品提高銷量、評級以獲取佣金云云,致P○○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7月13日11時27分許,匯款375元②110年7月13日11時56分許,匯款500元③110年7月13日12時21分許,匯款890元④110年7月13日13時10分許,匯款2520元⑤110年7月13日13時18分許,匯款2520元林恩典中信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O○○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8日19時30分許,以LINE暱稱「蝦皮兼職派單客服」、「c05蝦皮兼職交流群」與O○○聯繫,向其佯稱:可下單訂購商品提高銷量、評級以獲取佣金云云,致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7月13日9時47分許,匯款4680元②110年7月13日10時33分許,匯款9880元③110年7月13日11時22分許,匯款1萬元林恩典中信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乙○○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3日6時6分許,以LINE暱稱「shopee301」、「蝦皮兼職派單客服」與乙○○聯繫,向其佯稱:可下單訂購商品提高銷量、評級以獲取佣金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7月13日11時28分許,匯款399元②110年7月13日11時43分許,匯款399元③110年7月13日11時50分許,匯款890元④110年7月13日12時30分許,匯款2500元⑤110年7月13日12時40分許,匯款2500元林恩典中信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B○○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3日11時17分許,以LINE暱稱「蝦皮兼職派單客服」與B○○聯繫,向其佯稱:可下單訂購商品提高銷量、評級以獲取佣金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7月13日11時17分許,匯款399元②110年7月13日11時43分許,匯款898元③110年7月13日12時7分許,匯款2700元④110年7月13日12時11分許,匯款2700元⑤110年7月13日12時48分許,匯款8100元林恩典中信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g○○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9日前某時許,以LINE暱稱「看海」與g○○聯繫,向其佯稱:可在FXOPEN投資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0年7月15日10時25分許,匯款10萬元②110年7月15日10時25分許,匯款10萬元葉亞豪第一商銀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郭汶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3日6時6分許,以暱稱「 孫天澤 」、「bitFinexservice」與郭汶淋聯繫,向其佯稱:可在BIKI投資獲利云云,致郭汶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16日10時13分許,匯款1萬7786元葉亞豪第一商銀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癸○○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2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 王藝琪 」與癸○○聯繫,向其佯稱:可在BIKI投資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15日10時28分許,匯款60萬元葉亞豪第一商銀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2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時許,以臉書及LINE與壬○○聯繫,向其佯稱:可在BIKI投資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台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16日13時33分許,匯款12萬7000元葉亞豪第一商銀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3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TedyCc」、LINE暱稱「 王源 」與午○○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16日12時24分許,匯款5萬元葉亞豪第一商銀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4申○○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間某時許,以LINE暱稱「 鄭浩 」與申○○聯繫,向其佯稱:可在CoinSkyEX投資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16日20時1分許,匯款2萬元葉亞豪第一商銀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5V○○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6日某時許,以LINE與V○○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V○○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7月16日9時54分許,匯款10萬元②110年7月16日9時56分許,匯款7萬30元葉亞豪第一商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6n○○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8日某時許,以全民Party暱稱「夏天的風」、LINE暱稱「 姜威 」與n○○聯繫,向其佯稱:可在FEFT投資獲利云云,致n○○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16日12時21分許,匯款4萬6000元葉亞豪第一商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7Q○○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4日13時28分許,以IG暱稱「ALL」及LINE暱稱「藍子皓」與Q○○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Q○○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16日12時49分許,匯款10萬元葉亞豪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8丑○○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5日12時許,以TIKTOK與丑○○聯繫,向其佯稱:可在BS2021投資獲利云云,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7月16日14時31分許,匯款1萬元②110年7月16日14時39分許,匯款5萬元葉亞豪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9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2日某時許,以IG暱稱「nfhsv1898」與宇○○聯繫,向其佯稱:可在fxcm投資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16日14時2分許,匯款20萬元葉亞豪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0S○○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0日21詐欺時許,以IG暱稱「一直購」與S○○聯繫,向其佯稱:可開設網路店鋪販賣商品賺取差價獲利云云,致S○○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16日14時57分許,匯款6萬5000元葉亞豪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1玄○○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5日12時許,以LINE暱稱「Longzi」、「chenyang」與玄○○聯繫,向其佯稱:可在o.oneofu.work、fgweb68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16日12時45分許,匯款2萬5000元葉亞豪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2呂金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3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 李娜娜 」、LINE帳號「linana199064」與呂金蓉聯繫,向其佯稱:可在ITK火熱上線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呂金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16日12時48分許,匯款5萬元葉亞豪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3C○○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下旬某時許,以IG暱稱「cvj8561」及LINE暱稱「celine忻忻」與C○○聯繫,向其佯稱:可在「龍網國際」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16日13時20分許,匯款30萬元葉亞豪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4J○○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6日15時許,以TIKTOK及LINE帳號「13697zhr」與J○○聯繫,向其佯稱:可在CXM投資美金獲利云云,致J○○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16日15時許,匯款1萬3979元葉亞豪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5r○○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9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HUPANG」及LINE暱稱「BTC客服」與r○○聯繫,向其佯稱:可在BIKI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r○○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16日13時17分,匯款3萬元葉亞豪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6天○○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5日13時許,以「快捷買幣」網站客服人員與天○○聯繫,向其佯稱可在快捷買幣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自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16日13時3分,匯款2萬元。葉亞豪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7G○○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初某時許,以暱稱「 黃銘 」與G○○聯繫,向其佯稱:可在CoinseaEX投資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7月16日12時37分,匯款10萬元②110年7月16日12時38分,匯款10萬元葉亞豪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8黃○○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3日以IG暱稱「lirocan999」與黃○○聯繫,向其佯稱:可在JYJ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7月16日13時7分,匯款10萬元②110年7月16日13時11分,匯款10萬元葉亞豪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9c○○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14日14時許以FB暱稱「GwanDaai」、LINE暱稱「將軍」、「福利客服」與c○○聯繫,向其佯稱:可在bitfinex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6月13日13時19分,匯款1萬5000元②110年6月13日15時52分,匯款3萬元③110年6月13日16時5分,匯款1萬元④110年6月14日14時34分,匯款2萬元武承威遠東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0o○○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3日14時許以IG、LINE暱稱「 張博文 」與o○○聯繫,向其佯稱:可在CapitalOne投資獲利云云,致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4日16時48分,匯款5萬元武承威遠東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1N○○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3日以LINE暱稱「子默」與N○○聯繫,向其佯稱:可在YDFXGlobal-Server2投資獲利云云,致N○○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6日18時7分,匯款10萬元武承威遠東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2巳○○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5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Leo」與巳○○聯繫,向其佯稱:可在BHHS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3日15時8分,匯款1萬元武承威遠東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3D○○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底某時許以LINE暱稱「洋」、「彩金客服」與D○○聯繫,向其佯稱:可在藍馳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5日13時7分,匯款30萬元武承威遠東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4i○○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雯雯」與i○○聯繫,向其佯稱:可在眾匯信託投資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5日14時18分,匯款80萬元武承威遠東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35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9日某時許以SayHi交友暱稱「 李有利 」與己○○聯繫,向其佯稱:可在HorseForex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5日15時50分,匯款5000元武承威遠東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6d○○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5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 徐志東 」與d○○聯繫,向其佯稱:可在GKFXPRIME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6月13日15時13分,匯款9萬9016元②110年6月13日18時13分,匯款9萬3979元武承威遠東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7宙○○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3日某時許以IG暱稱「arthur-hu89」、LINE暱稱「Tristan」與宙○○聯繫,向其佯稱:可在uniswapx3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5日14時55分,匯款14萬元武承威遠東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8未○○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5日19時10分許以FB暱稱「 黃明 」、LINE暱稱「 黃軒 」與未○○聯繫,向其佯稱:可在MetaTrader5投資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4日15時29分,匯款2萬元武承威遠東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9卯○○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初某時許以Linkdln暱稱「 彭俊杰 」與卯○○聯繫,向其佯稱:可在GKFX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4日16時4分,匯款3萬8759元武承威遠東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0丁○○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1日某時許以IG暱稱「 張然 」與丁○○聯繫,向其佯稱:可在bhtopappcom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1日14時49分,匯款300萬元武承威遠東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41F○○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13日2時55分許以派愛族暱稱「 林世豪 」與F○○聯繫,向其佯稱:可在YDFXGLOBLLIMITED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F○○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5日12時20分,匯款64萬元武承威遠東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42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中旬某時許以LINE暱稱「Li佳」與戊○○聯繫,向其佯稱:可在MetaTrade4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臺北富邦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6月16日16時24分,匯款15萬元②110年6月16日16時26分,匯款15萬元③110年6月16日16時29分,匯款15萬元④110年6月16日16時31分,匯款15萬元武承威遠東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43T○○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時許以LINE暱稱「人工客服中心」與T○○聯繫,向其佯稱:可在BirkshireHathaway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T○○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4日15時39分,匯款1萬元武承威遠東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4b○○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4日某時許以IG暱稱「Jase6210」、LINE暱稱「LEO」與b○○聯繫,向其佯稱:可在伯克希爾‧哈撒韋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3日13時,匯款1萬元武承威遠東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5E○○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5日某時許以暱稱「 潘怡璇 」、暱稱「Gorden老師」與E○○聯繫,向其佯稱:可在MetaTrader4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1日13時16分,匯款40萬元武承威台新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6K○○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時許以LINE暱稱「助理- 夏琳 」與K○○聯繫,向其佯稱:可在MetaTrader4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自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6日10時44分,匯款20萬元武承威台新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7s○○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初某時許以簡訊、LINE暱稱「靜宜Amy」與s○○聯繫,向其佯稱:可在GLENBER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s○○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6日13時20分,匯款15萬元武承威台新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8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某時許以LINE與戌○○聯繫,向其佯稱:可在GLENBER投資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6月16日10時38分,匯款5萬元②110年6月16日10時39分,匯款5萬元武承威台新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9j○○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2日19時許以電話、LINE暱稱「靜怡Amy」與j○○聯繫,向其佯稱:可在GLENBER、MetaTrader4投資獲利云云,致j○○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6月16日10時45分,匯款5萬元②110年6月16日12時40分,匯款4萬4000元武承威台新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50p○○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13時52分前某時許以LINE暱稱「AHas」、「LINDA」與p○○聯繫,向其佯稱:可在GLENBER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p○○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自其所有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16日15時37分,匯款30萬元武承威台新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1M○○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11日16時18分許簡訊、LINE暱稱「沫沫」與M○○聯繫,向其佯稱:可在中正國際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M○○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6月18日13時28分,匯款5萬元②110年6月18日13時29分,匯款5萬元謝杰紘第一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52寅○○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3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耀揚投顧」與寅○○聯繫,向其佯稱:可在中正國際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①110年6月18日8時47分,匯款5萬元②110年6月22日9時41分,匯款10萬元③110年6月22日9時44分,匯款10萬元謝杰紘第一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3辛○○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3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耀揚投顧」與辛○○聯繫,向其佯稱:可在中正國際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20日14時32分,匯款5萬元謝杰紘第一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4H○○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7日14時33分前某時許以LINE暱稱「曉宇」與H○○聯繫,向其佯稱:可在中正國際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轉帳方式,自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6月17日14時33分,匯款10萬元②110年6月18日8時5分,匯款10萬元③110年6月18日14時,匯款5萬元④110年6月18日14時1分,匯款5萬元謝杰紘第一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5q○○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4日某時許以電話與q○○聯繫,向其佯稱:可在中正國際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q○○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自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6月19日15時32分,匯款3萬元②110年6月22日8時32分,匯款2萬4000元謝杰紘第一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56m○○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18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bill」與m○○聯繫,向其佯稱:可在艾德控股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m○○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元大銀行南新莊分行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6月7日13時31分,匯款150萬元葉耿暐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57地○○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5日12時10分前某時許以全民Party暱稱「劉先生」、LINE暱稱「 劉飛 」與地○○聯繫,向其佯稱:可在MetaTrader投資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7日12時1分,匯款5萬元蘇正旭上海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8l○○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7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COCO」與l○○聯繫,向其佯稱:可在輕鬆購開設網路商店投資獲利並向一直發入貨平台叫貨云云,致l○○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8日11時29分,匯款10萬元蘇正旭上海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59子○○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9日以全民Party暱稱「天道酬勤」、LINE暱稱「 徐舟國 」與子○○聯繫,向其佯稱:可在MetaTrader5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7月7日12時30分,匯款3萬4202元②110年7月7日12時32分,匯款3萬元蘇正旭上海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0L○○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2日14時44分許以LINE暱稱「 李辰 」與L○○聯繫,向其佯稱:可在眾信金融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L○○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8日11時41分,匯款130萬元蘇正旭上海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61k○○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8日10時40分前某時許以LINE暱稱「月亮歸你」與k○○聯繫,向其佯稱:可在BlockVC投資獲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0年7月8日10時40分,匯款6萬4000元蘇正旭上海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2I○○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某時許以拍拖Paktor暱稱「 李欣 」、LINE帳號「zbc0000000」與I○○聯繫,向其佯稱:可在鼎暉基金投資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自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7日12時37分,匯款11萬145元蘇正旭上海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3A○○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Jacky」與A○○聯繫,向其佯稱:可在BNEX買賣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自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7日13時30分,匯款10萬元蘇正旭上海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4e○○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2日23時45分前某時許以網路與e○○聯繫,向其佯稱:可在Blockin投資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自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7月8日11時37分,匯款5萬元②110年7月8日11時39分,匯款1萬元蘇正旭上海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5辰○○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底某時許以IG帳號「xandriliabeck」與辰○○聯繫,向其佯稱:可在UPbit投資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7日12時20分,匯款49萬元蘇正旭上海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66W○○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4日13時29分前某時許以FB暱稱「 李總 」、LINE暱稱「隨風」與W○○聯繫,向其佯稱:可在bitFinex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W○○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8日13時2分,匯款2萬5000元蘇正旭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7U○○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時許以iparis暱稱「阿浩」、LINE暱稱「阿浩」與U○○聯繫,向其佯稱:可在SFF投資獲利云云,致U○○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郵局臨櫃匯款方式,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7月8日11時59分,匯款5萬元②110年7月8日12時26分,匯款13萬元蘇正旭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68h○○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7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 胡文靜 」與h○○聯繫,向其佯稱:可在龍網國際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h○○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8日14時56分,匯款3萬元蘇正旭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9a○○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8日14時45分前某時許以LINE暱稱「FidelityGlobal客服119」與a○○聯繫,向其佯稱:可在FidelityGlobal投資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8日14時45分,匯款1萬元蘇正旭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0R○○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4日21時51分許以SOUL暱稱「持之以恒」與R○○聯繫,向其佯稱:可在BLOCKVC投資獲利云云,致R○○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8日12時27分,匯款4萬元蘇正旭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1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以IG、LINE、微信暱稱「 陳曉東 」與酉○○聯繫,向其佯稱:可在MetaTrader5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郵局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110年7月8日12時42分,匯款15萬元蘇正旭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72Y○○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某時許以微信暱稱「 陳景 」與Y○○聯繫,向其佯稱:可在bitifinex、biki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Y○○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自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①110年7月8日12時58分,匯款10萬元②110年7月8日13時,匯款10萬元蘇正旭中信銀行帳戶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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