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學者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玖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