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628號聲請人 林映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一豪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事項欄未記載請求標的金額,請再陳明之。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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