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19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被告環華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2月4日合法送達於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