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林長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謝佩芸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①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1000②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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