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508號原告 石宗芳 即 嘉晟 汽車材料行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景源 即佳興工程行(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貨車車主)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