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僑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郁恬 原告僑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郁恬被告微笑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僑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1,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原告僑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49,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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