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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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被告 阮敏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