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94號原告 葉鳳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潤鴻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潤鴻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7,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元,尚不足1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