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6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467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己○○雖預見將自己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之犯意,先於民國97年12月14日(聲請意旨誤載為97年12月4日)向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門號後,復於同年12月15、16日,在臺北縣土城市某處,將上開門號之SIM卡交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峰 」之人,「阿峰」再轉交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城」之人,由「小城」將上開門號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販售他人,嗣某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之商品販售訊息,其中附表編號1至8部分並留下0000000000號門號、附表編號9至13部分則留下000000000號門號作為聯繫電話,以取信民眾,而如附表所示之人分別瀏覽該等拍賣訊息後各陷於錯誤,下標購買商品,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人再分別撥打上開0000000000號門號、附表編號9至13所示之人則分別撥打0000000000號門號與該詐騙集團成員聯絡,而各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該詐騙集團成員所提供之如附表所示之帳號(上開帳戶所有人涉犯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行飭警追查),嗣因如附表所示之人均未收到拍賣商品,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同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於97年12月14日,在臺北縣土城市某處,將其所有家樂福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以1,000元之代價賣予年籍不詳自稱「 小陳 」之成年男子,以供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網路上刊登販賣數位相機、手機等商品之假廣告,並提供上揭0000000000號門號供不特定之人聯繫,嗣於98年1月4日, 葉承恩 見販賣手機之假廣告,即撥打上開門號聯繫匯款事宜,於同日晚間8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全家便利商店內依指示匯款5,000元至 吳柏賢 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吳柏賢部分另行偵辦);又 黃鐔毅 於98年1月5日,見販售數位相機之假廣告,亦以上開門號聯繫,致其陷於錯誤,在臺北市○○區○○路○○○號附近之慶豐銀行匯款8,000元至 蘇慶源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加工區郵局豐原27支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慶源部分另行併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經葉承恩、黃鐔毅查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全情,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1606、10066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於98年6月29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嗣經同院於98年7月1日以98年度簡字第256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經上訴後,現由同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315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上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則觀諸前案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與本案事實,其中就被告所交付之0000000000號門號部分乃同一門號,則被告以一交付上開0000000000號門號之幫助行為,供正犯得以詐騙數被害人而遂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之同種想像競合犯關係,乃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另就本案被告交付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部分,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此一門號與0000000000號門號申辦後即在土城市某處賣予他人等語,參佐上開2門號均為97年12月14日申辦,有家樂福電信門號申請書2紙在卷可憑,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匯款之時間亦甚為接近,足認被告供稱上開2門號係同時交付一節屬實,則本案被告交付0000000000號門號而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表編號9至13所示被害人部分,亦與前案之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三)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全部事實,既均與前案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為裁判上一最之同一案件,且本案經聲請人於98年7月6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係於
98年7月30日始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狀戳蓋印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7月30日辛○慎群98偵14677字第78011號函在卷可稽,已在前案繫屬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日期之,本院屬繫屬在後之法院,則參諸首開說明,自不得就本案為實體上之裁判,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黃苙荌法官黃繼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入行庫│遭詐騙方式││││匯款金額│匯入帳號│││││(新臺幣)│││├──┼───┼────────┼──────────┼──────────┤│1│寅○○│98年1月5日14時4│潭子加工區郵局│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分許│00000000000000│,下標購買WII主機1臺││││5,150元││、左右手遙控器2組、││││││遊戲片48片,匯款後遲││││││未收到上開得標之物品│├──┼───┼────────┼──────────┼──────────┤│2│戊○○│98年1月4日17時38│兆豐銀行臺中分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下││││分許│000000000000│標宏基筆記型電腦1臺││││7,000元││,匯款後遲未收到上開││││││得標之物品│├──┼───┼────────┼──────────┼──────────┤│3│丁○○│98年1月6日12時12│潭子加工區郵局│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分許│00000000000000│,下標購買WII遊戲主││││6,000元││機1臺,匯款後遲未收││││││到上開得標之物品│├──┼───┼────────┼──────────┼──────────┤│4│丑○○│98年1月6日18時33│陽信銀行營業部│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分許│0000000000000000│,下標購買WII左右手││││5,100元││把各2支、光槍1支、││││││sport-40片,匯款後遲││││││未收到上開得標之物品│├──┼───┼────────┼──────────┼──────────┤│5│辰○○│98年1月6日某時許│陽信銀行營業部│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5,100元│000000000000│,下標購買WII主機及││││││配件,匯款後遲未收到││││││上開得標之物品│├──┼───┼────────┼──────────┼──────────┤│6│壬○○│98年1月5日13時51│潭子加工區郵局│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下││││分許│00000000000000│標購買sonyericsson││││5,000元││w595手機1支匯款後遲││││││未收到上開得標之物品│├──┼───┼────────┼──────────┼──────────┤│7│丙○○│98年1月5日15時4│潭子加工區郵局│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分許│00000000000000│,下標購買WII主機1臺││││5,000元││,匯款後遲未收到上開││││││得標之物品│├──┼───┼────────┼──────────┼──────────┤│8│卯○○│98年1月5日16時15│潭子加工區郵局│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分許│00000000000000│,下標購買WII主機、2││││5,000元││組左右手把,匯款後遲││││││未收到上開得標之物品│├──┼───┼────────┼──────────┼──────────┤│9│甲○○│98年1月8日15時8│新豐山崎郵局│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分許│00000000000000│,下標購買液晶顯示器││││7,700元││及類比視訊盒,匯款後││││││遲未收到上開得標之物││││││品│├──┼───┼────────┼──────────┼──────────┤│10│子○○│98年1月7日22時6│臺新銀行東基隆分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分許│00000000000000│,下標購買32吋液晶電││││14,600元││視1臺,匯款後遲未收││││││到上開得標之物品│├──┼───┼────────┼──────────┼──────────┤│11│癸○○│1.97年12月23日15│1.中和連城路郵局│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時4分許│00000000000000│,下標購買LG冰箱38臺││││29,000元│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匯款後遲未收到上開││││2.97年12月24日19│和分行│得標之物品││││時25分許│000000000000│││││23,500元│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3.97年12月24日19│和分行│││││時28分許│000000000000│││││20,000│││├──┼───┼────────┼──────────┼──────────┤│12│庚○○│98年1月7日13時19│臺新銀行東基隆分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分許│00000000000000│,下標購買日立除濕機││││7,490元││1臺,匯款後遲未收到││││││上開得標之物品│├──┼───┼────────┼──────────┼──────────┤│13│乙○○│98年1月8日1時30│臺新銀行東基隆分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分許│00000000000000│,下標購買三洋牌烘被││││1,500元││機1臺,匯款後遲未收││││││到上開得標之物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