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
送達代被告戊○○○○○○
住台中鍾全村即楊老師
住同右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