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602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聲明人雖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未據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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