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小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小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小字第432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巷2號2丙○○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住所均設於嘉義縣太保市○○里○○鄰○○○街○巷○號2樓,有原告提出之戶籍登記簿謄本1份在卷可稽。
是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其當庭聲請本院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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