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甲○○被告乙○○
2弄24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顧正德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