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7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74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黃至淳
被   告  許英龍
被   告  許耀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三,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