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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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馬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健樺
      陳美娟
       陳美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健樺、陳美娟、陳美琳失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
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洪健樺、陳美娟、陳美琳為具有智識能力之成年
人,當知悉火災對自己與他人生命、身體及社會安全之危害
甚大,焚燒紙錢時應在旁看管,隨時注意紙錢是否熄滅或四
處飛散,卻未注意及此,導致告訴人洪○○所有之2輛機車
起火燒燬、及吳○○所有房屋門口鐵捲門焦黑、電表外殼受
損,實有不該;考量本件失火僅燒燬上開物品隨即遭被告及
消防隊撲滅,未大範圍延燒,也尚未危及建物本身之結構,
所造成之危害尚非極高;另審酌被告雖坦承犯行,惟未與告
訴人洪○○達成和解,兼衡渠等素行、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莊茹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42號
被告洪健樺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市○○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美娟女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市○○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美琳女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市○○街00號
居澎湖縣○○市○○里0000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健樺、陳美娟、陳美琳3人為親屬關係,於民國109年10
月2日14時19分許,在澎湖縣○○市○○路000巷0號,進
行道教儀式並焚燒金紙,渠等先在上址3樓焚燒金紙後,洪
健樺便至上址1樓門外另焚燒金紙,渠等本應注意點火焚燒
金紙,可能因風勢過大而延燒至他人物品,且應於點火焚燒
金紙前,確實注意避免火線蔓延,以免發生意外事件,竟疏
未注意而點火焚燒金紙,且因風勢過大,致燒毀停放在澎湖
縣○○市○○路000巷0號南側巷道洪○○所有車牌號碼分
別為WFK-000號輕型機車、000-HWN號普通重型機車2台,
及澎湖縣○○市○○路000巷0號吳○○所有房屋門口鐵捲
門、電表外殼等物。
二、案經洪○○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健樺、陳美娟、陳美琳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洪○○、證人吳○○、洪○○、劉○○、蕭○
○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
定書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以外
之物罪嫌(警方報告書誤載被告涉犯法條為刑法第174條第
3項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檢察官黃政德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楊智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第3項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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